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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工務類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004605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修正總說明(110.10.05 修正)》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水利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授權,並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期間均未修正。為將歷年之執 行實務法制化,以使水利建造物之檢查及安全評估業務更臻周延,爰修正本辦法。修 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引水及蓄水建造物規範範疇。(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水利建造物主管機關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水利建造物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水利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五、修正潰壩緊急應變計畫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依防水、洩水建造物與蓄水、引水建造物特性之不同,修正防水、洩水建造物與 蓄水、引水建造物之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 七、增訂水庫分級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增訂水庫依其級別辦理定期評估之周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九、修正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相關行政作業流程。(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至第 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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