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10.2 7 修正)》 一、本市為妥善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前以臺北市政府九 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府法三字第○九二二八七八二五○○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施行 期間歷經九十三年十月七日、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及一○二年三月一日三次修正 。鑒於本辦法因業務執行需要、作業方式調整或實務上有窒礙難行之處,相關規 定有予以修正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為使本條與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一致,爰予修正;另依現行法 制體例刪除第二項規定。 (二)修正條文第五條:為更有效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落實資源不重複原則, 爰修正第一款;另為使語意更清楚,爰修正第三款。 (三)修正條文第六條:調整每年公告次年度補助案之受理申請期間、補助政策及其 他相關事項,以縮短申請單位的等待期。 (四)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業於一○二年 一月一日變更為「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諮詢委員會」,其任務為諮詢性 質,已無審議性質,爰刪除應提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之 文字。 (五)修正條文第十三條:配合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更名為「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諮詢委員會」,爰作文字修正。 (六)修正條文第十九條: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方案目前包含庇護性就業服 務方案、職前準備與就業適應、居家就業服務及其他等類型,如依消防法規之 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需辦理檢修及申報之執行地點均需函送合格證明文件備 查。 (七)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本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未來規劃補助經費不分經常門及 資本門,爰予刪除第一項第二款關於「經常門與資本門不得相互流用」之文字 。 (八)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鑑於補助案行之多年,部分補助案並無邀請專家學者實 施專業督導之必要,爰予修正。 (九)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依現行法制體例修正本條條文,法效部分予以分項規定 ,以臻明確。 (十)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移列至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爰予刪除;第二項移 列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本案業經本府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府法綜字第一○五三四○二九四○○號令發 布。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5-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029400號令修正發布第1、5、6、11、13、19、29、32~3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