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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5-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5007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7、8條條文
  •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總說明(106. 01.12 修正)》 一、按本辦法為本府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府法三字第○九二二八七八二四○○號 令發布施行,並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府法三字第○九六三○四九八○○○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條文。本辦法第八 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有關「殘障手冊」之「殘障」用語,經本府社會局一○五年 四月十八日召開「臺北市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檢視所管法規及行政規 則審查會議」審認對身心障礙者較不友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原則不符,且 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不符合現行法制體例,爰配合修正上開規定 ,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之精神及法制作業之要求。 二、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二條及第七條修正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二)第八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身心障礙手冊、殘障手冊影本」及「醫院診療書 」,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醫師法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及 「醫院診斷書」。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六年一月十二日府法綜字第一○五三三五○○七二○○號令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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