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30512898A號令修正發布第2、18、44、48、54條條文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8.26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 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為補充旅 宿業人力缺口,以及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 題,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 聘僱於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餐廳外 場等旅宿服務工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得受雇主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之證明文件。 (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三、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於 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聘僱期間屆滿後不展延時,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修正 條文第四十八條) 四、修正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