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1.12.19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 施行後,期間歷經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月三日、九十七年一月三日、 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六次修正。 惟於外國人聘僱及管理實務作業上,仍有未盡周詳之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為達簡政便民之目的,並因應貿易自由化,開放外國專業自然人得來臺從事 受委任或承攬之勞務工作,及鑑於國內人口老化,為減輕家庭照顧負擔,就年齡滿八 十歲以上,經專業評估認定具資格者,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爰擬具本辦法部 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我國與世界各國簽定自由貿易協定(FTA) ,部分國家要求在平等互惠原則 下,開放外國專業自然人得來臺從事受委任或承攬之勞務工作,爰明定依國際書 面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外國人(獨立自然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工作之相關規定。(修 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三) 二、基於國內人口結構有逐漸老年化之趨勢,為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爰於不妨礙國內 長期照護體系發展及落實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下,明定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專 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修正條文第 十二條之一) 三、茲因實務上已無雇主於本辦法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生效前通知當地主管 機關所聘僱之外國人已入國,且未經核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之 情形,爰刪除適用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 四、鑑於實務上雇主合法引進第二類外國人後,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逾期申請 或申請不符規定者,雇主於法定申請時間內或自外國人入境日起至本會不予許可 日止之期間,確有實質聘僱,爰明定類此案件雇主於該實際聘僱外國人期間,本 會得核發聘僱許可。(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 五、因應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修正後,除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特殊情形、重大 工程或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外,第二類外 國人已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之規定,爰修正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二十九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10516485號令修正發布第12-1、27-1、29條條文;增訂第11-3、28-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