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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405020931號令修正發布第12-1、16條條文;增訂第6-1、6-2條條文;刪除第15-1、15-2條條文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03.03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 後,期間歷經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月三日、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九十 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一百零一年十 二月十九日、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及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共九次修正。為擴大 申請聘僱外國人案件網路線上申辦之實施對象、新增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 免評估機制及配合經濟部工業局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 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擴大申請聘僱外國人案件網路線上申辦之實施對象,爰於 第一章總則增訂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及雇主得免附相關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 二、為使功能難以回復之被看護者,免於每三年往返醫療機構進行評估程序,新增被 看護者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適用情形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程序。(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三、配合經濟部工業局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 進外勞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雇主申請特定製程資格認定,應檢附工廠登記證 明文件影本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爰刪除本辦法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得免附工廠登記證明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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