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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505184001號令修正發布第5、6-1、7、16、19-1、28、32、34、40、40-1、4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1.11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 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配合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修正僑外生每星期最長工作時間、因應申請案件網路傳輸化 後文件之保存、強化外國人聘僱管理、簡化實務審查程序及使相關規定內容更為周延 ,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促進國際交流及簡化行政作業,增列受各級政府機關、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 外國機構邀請,來臺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之外國人,其停留期 間在三十日以下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保障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權益,新增雇主應自行保存申請文 件書面原本至少五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三、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之應備文件,以使條文更臻明確且符合實務審查 需求。(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招募許可之應備文件,以符實務審查需求。(修正條 文第十六條) 五、現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之內容須及時納入我國相關法令,爰新增照顧服 務計畫書應規劃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六、為簡化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備文件及審查作業流程,爰刪除申請聘僱許 可時應備健康檢查證明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七、為利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訓練班學生在臺參訓二年期間得在臺工讀,爰 將前開學生納入華裔學生範疇。(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八、配合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除寒暑假外,僑外生 每星期最長工作時間由十六小時修正為二十小時。(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九、修正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外國人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之 雇主,或受其委任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生活照顧 服務人員最低人數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 十、修正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外國人人數達二百人以 上之雇主,配置具有雙語能力人員最低人數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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