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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605118941號令修正發布第19、27-1、48條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修正總說 明(106.07.06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 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為加強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外國人之人權保障,使其獲得基本 生活照顧,爰擬具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修正案,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為使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獲得基本生活照顧,爰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將 其納入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二、配合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納入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管理,爰刪除 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雇主須併檢附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 施入國通報檢查。(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 三、考量雇主依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一辦理需有作業緩衝期,爰增訂本 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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