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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5701號令修正發布第12-1、33、46條條文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修正總說 明(107.03.21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 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為配合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簡政便民,爰修正本辦 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法規規定,將「身心障礙手冊」修正為「身 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二、為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刪除須檢附學生證影本、全年度成績 單、財力證明等文件。(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三、為簡化雇主作業手續,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地方 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無須辦理離境備查。(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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