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5.24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 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基於法規明確性、配合開放乳牛飼育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之政策,及保障外國人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須延後出國時,雇主之用人需求, 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基於明確性,明定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得以其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作為 申請聘僱及招募許可之身分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六 條)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申請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時,得 免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六 條) 三、外國人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須延後出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雇主得於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申請引進或聘僱外國人。(修正條文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