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111.04.29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 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考量我國 人口結構已出現重要轉折點,工作年齡人口減少、高齡人口迅速增加及出生數減少等 人口結構變遷問題將日趨嚴峻。為維持經濟成長,須透過積極政策補充不足之勞動力 。 現階段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 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有年限限制;我國產業及長照體系因應發展,具有中階技術 人力需求,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薪資水準之前提下,能將具熟練技術之外國人轉 為技術人力並予留用,可填補我國缺乏之中階技術人力。 綜上,為因應人口結構變化,延攬及補充中階技術人力,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將從事本法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修正為第三類外國人,並新增中階技術工作定義。(修 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雇主應為所聘僱之 外國人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增列為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招募許可,應由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證明文件事項之一。(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三、外國人之住宿地點非雇主依規定規劃者,當地主管機關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 。(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四、第三類外國人國內招募及撤回求才登記之程序,適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 二十五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五、第二類外國人得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雇主及外國人條件。(修正條文第四 十三條) 六、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七、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程序。(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八、雇主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負雇主責任之始日及期間。(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九、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入國通報及通知實施檢查。(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十、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後,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及期 滿轉換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十一、工資總額之範疇,應含雇主法定及約定應給付之工資。(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 )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82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3條;並自111年4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