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 2.03.13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 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為解 決屠宰業缺工情形,留用資深外國人需求;以及現行在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 ,累計工作期間達十一年六個月,並已出國者,若欲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僅限 曾經聘僱該外國人之雇主,得為其申請再來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然實務上 ,原雇主已死亡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聘僱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為 兼顧被看護者之照顧需求及人道考量,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三 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屠宰業納入中階技術工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放寬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資格。(修正條文第四十 三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20503003A號令修正發布第2、43、7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