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10.13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 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鑒於我國 企業組織型態眾多,除公司、獨資商號、合夥外,尚有有限合夥,以及為配合我國留 才、攬才政策目標,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題,考量實務上外國人受聘僱於同 一雇主,因各種因素導致外國人受聘僱期間中斷,致外國人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 達六年以上,仍無法受雇主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影響我國中階技術人才之延攬, 並為簡政便民,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增列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 (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六條) 二、刪除延長引進許可效期之申請程序,雇主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引進外國人者,即得 於期限屆滿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三、放寬申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資格。(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20516120A號令修正發布第9、22、30、43、44、5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