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委託代辦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1.06 修正) 》 為釐清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間之權利義務,避免爭議,爰修正代辦協議書範本部分條 文,並於代辦協議書範本後增訂工程委託代辦協議補充事項,作為代辦協議書範本之 附件,經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協議後據以辦理,以釐清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間之權利 義務。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4-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工土字第111303667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之「工程委託代辦協議書(範本)」;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