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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4-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土字第1103021302號函修正第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委託代辦作業要點修正說明(110.11.04 修正)》 為完善規範代辦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時,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間之權責分工,經檢討修 正本要點第十一點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十一點第三款第一目,於段末增列「,並由洽辦機關追蹤管控辦理結果; 未盡之事宜,由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於委託代辦協議書中約定」,明訂涉及需求 計畫內容之變更,由洽辦機關負責追蹤管控變更設計辦理結果,以完善權責分工 ,並保留彈性以適用於各種不同性質條件之委託代辦工程。 二、修正第十一點第三款第二目,於段末增列「,並由代辦機關追蹤管控辦理結果」 ,明訂非屬需求計畫內容之變更,則由代辦機關負責追蹤管控變更設計辦理結果 ,以完善權責分工。 三、另配合經濟部法令修正,修正第十一點第六款所引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 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為「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以 符實際;並酌為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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