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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46118795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4年7月3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定」廢止總說明(114.06.3 0 廢止)》 一、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定」於民國 89 年 5 月 22 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9)北市建字第 8931263200 號函(附件 3)訂定發 布全文;90 年 6 月 21 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建字第 09043434600 號 函(附件 4)修正發布全文 7 點,並自 9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再於 95 年 11 月 22 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 09573694801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附件 5;新名稱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 規定;以下稱查報作業規定)。嗣後,102 年 7 月 22 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北市都建字第 10235323901 號令(附件 6)修正發布第 3、4 點條文(修正 機關名稱,並配合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5 章既存違建修繕等相關規定修 正內容);並自 102 年 8 月 12 日起生效。 二、本府就處理旨揭查報作業規定之內容,有「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26 條 (略以):「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修正之:......。四、同一事項規定 於二種以上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及「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 理管制作業要點」第 5 點(略以):「本府各機關檢視及整理行政規則應依下 列原則辦理:(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廢止(停止適用):‧‧‧‧‧‧ 4.同一事項已訂有新的行政規則替代者。」之情形,如「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處理施工中新違建即 時強制拆除作業規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 違章建築處理措施」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使照建築物複查作業機制」等 作業規定,有上開自治條例規範就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法規,且新的行政規 則較原規範更為嚴謹之情形,爰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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