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修正草案總說 明(101.07.19 修正)》 本局為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之裁罰事件,前於 101 年 1 月 16 日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下稱本裁罰基準),茲為因應總統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一 ○○○○二九四九四一號令公布增訂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ㄧ、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 並修正第二十九條條文,爰擬配合提出本裁罰基準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之增訂,爰新增第二點乙類違規事 件,並依不同之違規次數規範裁量區間,另就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者,為加 罰之規定,俾裁量權之行使更具彈性,且落實平等及比例原則。 二、考量本條例規定甲類及乙類違規事件之法定罰鍰額度相同,爰配合乙類違規事件 修訂甲類違規事件裁罰區間。 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調整為第三款,爰配合修正本裁罰基準相關 文字。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權字第10132003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5點條文;並自101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