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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環廢字第1093011771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南港區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09. 03.04 修正)》 為妥善管理運用臺北市內湖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前依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 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授權,設置臺北市南港區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下 稱本會),並以 89 年 11 月 22 日臺北市政府(89)府環四字第 891076400 號函 頒實施本要點,以促使本區各里能有效使用本回饋經費,達回饋經費能確實回饋里民 之目的。 現行條文自訂定後迄今近二十年,其第二點就本區委員之組成,於第一款「當地里里 長為當然委員,相鄰里里長及其他里里長代表九人」之規定,於目前當地現況已有運 作上之困境,對會議運作之代表性與效率皆有影響,基於維護各里權益及改善會議效 率,擬修正第一款委員之組成,依次由分區推派代表,期以合理委員人數來增加會議 效率,並維護各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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