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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任字第10830094861號函修正全文1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總說明(108.11.0 5 修正)》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八十九 年十一月二日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期間歷經九十二年、九十 七年、九十八年、一百年、一百零二年及一百零七年六次修正,茲因實務運作上尚有 兼任主管人員是否納入主管職務檢討遷調及機關組織修編後人員職期是否重新起算等 疑義,另考量本府衛生局所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北市聯醫)醫事人員性質 特殊,基於專責管理、簡化行政流程及增進效能,授權由衛生局主政辦理是類人員遷 調作業,爰配合檢討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兼任主管人員實際執行主管職務,為符本要點之意旨並釐清實務作業之疑義 ,爰明列「本要點所稱之主管含兼任主管」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因一級機關政務首長之任期另依其他法規辦理,非本要點規範對象,另本要點之 「非主管人員」,包含專員、視察等職務,爰修正相關文字;為避免機關在填報 遷調成果時產生疑義,修正職期計算文字,另遇市長選舉年度,若有延長至次年 三月底前完成遷調之情形,明定其遷調成果列為上年度成果。又配合實務,增列 消防機關得依其特殊性自訂遷調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及第九點) 三、為符本要點推動職務歷練及避免久任產生弊端之精神,不列入遷調範圍者,每年 仍應重新檢討,爰將「得不列入遷調範圍」規定明定為「於檢討當年」;另審酌 本府各機關副首長及一級單位副主管職位少,難以實施輪調,爰將本要點原第五 點第三項「各機關副首長及一級單位副主管」人員移列至第九點第三款得不列入 遷調範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九點) 四、明定「機關組織修編,如係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更名,其所屬人員倘 主要業務內容性質未變更者,職期應併計」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五、基於專責管理、簡化行政流程及增進效能,授權由衛生局主政辦理北市聯醫醫事 人員遷調作業,是類人員遷調情形毋須報府,僅須將該院其他公務人員職期檢討 結果報府;至該局及其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含醫事人員)職期檢討結果仍須報 府,爰新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事人員之遷調,由衛生局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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