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補助款核銷應行注意事項條文修正 (98.03.11 修正)》 1、 為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 業服務計畫」按季核銷規定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98 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 服務方案補助原則」規範,修正注意事項第二(二)(三)(四)及第三點(五 )(六)(八)(十)12。 2、 另核對被保險人是否有投保就業保險及薪資異動情形,故於第三點(十)6 增列 應檢附勞工保險局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以資核對。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5-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北市勞三字第098307764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令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