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審查基準(110.07.12 修正)》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俾有一致審查認定標準, 特訂定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審查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查本基準係於九十三 年五月四日以府工養字第0九三0五六七九七0一號函訂頒,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四 日以府工新字第0九五六四一六六九00號令修正,已逾十年未修正,故須重新審視 規定內容,以符合實務運作情形。 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重新審視本基準規定內容,有關第五點第一項第七款 規定之規範目的係規範申請人如曾於臺北市其他地點申請設置斜坡道辦理營業而不繼 續營業者,原營業地點之斜坡道應依周邊人行道標準修復,然第五點第一項第七款「 營業場所遷址者」之文義無法明確表達前開規範目的,爰予以修正,以玆明確;另其 餘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5-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新字第110306144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