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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觀光傳播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18200756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表一、第6條條文之附表二、第7條條文之附表三、第8條條文之附表四、第9條條文之附表五、第10條條文之附表六、第11條條文之附表七、第12條條文之附表八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5條、第5條附表1、第7條、第7條附表3、第8條、第8條附表4、第10條、第10條附表6、第11條、第11條附表7、第13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附表8、第16條、第16條附表9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15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交通部交授觀宿字第1130601351號函勘誤第6條條文之附表二之項次二
  •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七條附表三、第八條附表 四、第九條附表五、第十條附表六、第十一條附表七、第十二條附表八修正總說明( 111.11.08 修正)》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六十七條授權訂定,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發布施行,作為裁罰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 所發布命令行為之依據,迄今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發 布施行。 為配合總統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公布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 修正規定,並依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則、旅館業管理規則、民宿管理辦法、旅行 業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現行規 定,修正本標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五條附表一「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裁 罰基準表」: (一)將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納入修正項次一、十六、十七、五十一。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修正項次四、五。 (三)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現行規定,修正項次七、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 八、三十二、四十至四十二、四十五。 (四)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項次十二、十三、十五。 二、第六條附表二「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 」: (一)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項次七、八。 (二)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現行規定,修正項次三十七及增訂項次三十八。 三、第七條附表三「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 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 (一)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修正項次十一。 (二)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項次十三至十五、一一六、一一七。 (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現行規定,修正項次二十三、三十七、四十五、五十六至五 十八、七十六、一○九。 四、第八條附表四「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裁 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項次八、九、十、十二。 五、第九條附表五「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 (一)將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納入修正項次一、二十五。 (二)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項次七至九。 (三)依民宿管理辦法現行規定,修正項次十一至十三。 (四)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修正項次十八。 六、第十條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配合本 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修正條文,修正項次一;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修 正條文,修正項次二;配合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項次四。 七、第十一條附表七「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配合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修正條文,修正項次二;配合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 正項次四。 八、第十二條附表八「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裁罰基 準表」: (一)配合本條例第六十條修正條文,提高對於業者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管理 命令之罰則,修正項次一至三、五至七、九、十一至二十一、二十三至二十八 ;刪除現行項次五、六。 (二)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現行規定,修正項次三十、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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