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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9-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交大字第1143037397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第四點附件三修正總說明(114.09.17 修正)》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函頒,最近一次修 正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茲為配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依臺北市 政府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府授人給字第一一四三○○七九九號函規定:「各機關 約僱人員以二等及三等二二○薪點以下僱用,且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之月薪不足 最低工資一點一倍之約僱人員,自該日起應全面以二三○薪點以上改僱及支薪」及臺 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現況與實務運作情形,爰修正「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專任 人員遴聘考核要點」,將原大隊書記支俸薪點二一二點,修正為支俸薪點二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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