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聘僱人員進用與敘薪及考核要點修正總說明 (113.02.15 修正)》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聘用人員均能克盡其能,以獎優汰劣, 提升服務品質,並利機關實務執行,於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北市捷人字第○九四三一五 二二三○○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聘用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茲為落實本局 及所屬各工程處聘僱人員進用、敘薪審查及考核機制,並配合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學校聘僱人員進用與考核及敘薪要點及實務運作需求,爰修正本要點,名稱並修正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聘僱人員進用與敘薪及考核要點,其修正重點 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依據。(修正草案第一點) 二、增訂本要點適用對象。(修正草案第二點) 三、增訂年度計畫進用之聘僱人員得自行公開甄選規範,甄選小組組成及其職掌。( 修正草案第三點) 四、修正本要點敘薪規定,增訂年度計畫進用之聘僱人員敘薪規範、敘薪審查小組及 職掌。(修正草案第四點、附表一) 五、明定年終考核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及新增年度僱用人員為本要點適用對象 ,酌作文字修正及變更點次。(修正草案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 二、十三、十四、十五點、附表二、三) 六、原定聘用人員年終考核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不予續聘之起算時點,依法不溯往原則 ,發生於本要點一百零七年修正前之情事自無適用之可能,爰予刪除現行規定第 十四點。 七、修正非依臺北市政府核定年度聘僱計畫進用之聘僱人員考核及獎懲規定得比照本 要點,由各機關視需求彈性辦理。(修正草案第十六點) 八、增訂本要點未盡事宜之法令規範。(修正草案第十七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2-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3)北市捷人字第113300284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聘用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聘僱人員進用與敘薪及考核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