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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保字第1133059133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函頒日113年4月10日生效
  •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修 正總說明(113.04.10 修正)》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四年九月 十五日函頒施行,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目前專任人員遴任方式未符實際用人需求,為符現況與實務運 作情形,爰擬具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四點附件一(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 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健全及壯大義警大隊組織並符合民防團隊相關法令規定,原實施規定:置有給 職大隊指導員一人(由專任副總幹事轉任),另大隊指導員(由督導轉任)二十 人至三十五人,協助指導及推展大隊隊務。爰修正為:置有給職大隊指導員一人 ,另置顧問二十人至四十人,協助指導及推展大隊隊務。(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為符民防法規定,原作業規定義警初入隊年齡為二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之人。 爰修正為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之人。(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義警大隊指導員、秘書等職務為統合、管理義警大隊之要職,為能招募各界有意 參與義警工作之優秀人才,爰刪除原作業規定聘任資格:擔任公務機關薦任職等 以上職務或民營機構幹部三年以上經驗者之遴任規定,以利日後進用、招聘人員 作業。(修正規定第四點附件一) 四、義警大隊公務車輛業已報廢,故無需駕駛職缺。本規定第三點:置有給職大隊書 記二人(由原任駕駛、工友轉任),辦理大隊文書庶務。爰修正為:置有給職大 隊書記二人,辦理大隊文書庶務。另原作業規定:大隊書記(專任駕駛、工友) 二人,爰修正為:大隊書記二人。(修正規定第四點附件一) 五、義警大隊書記工作為收發公文、環境清潔及支援臨時指派工作等,須每日往返本 府警察局、大隊部收發公文及處理大隊長交辦臨時工作,平時無須操作電腦及製 作報表,且聘任資格為僅規定國小畢業以上,為鼓勵中高齡失業人口就業,其遴 用資格爰修正為:國小畢業或同等學歷以上,具有小客車或機車駕駛執照。(修 正規定第四點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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