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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警保字第1063275600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款「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並自106年5月22日生效
  •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第四點第五款「臺北市義勇警察大 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修正總說明(106. 05.08 修正)》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下稱本規定)自 104 年 8 月 6 日臺北市政府(104) 府警保字第 10432524101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十點,自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5 日生效,大隊部有給職專任幹部工作職掌及遴選考核, 係依本規定第四點第五款訂定之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及遴選 考核作業規定(下稱作業規定)辦理,為使本市義勇警察大隊遴聘有給職專任人員能 契合實務運作需求,爰擬具「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及遴選考 核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草案,其增減及修正要點如次: 一、作業規定第四點遴任大隊指導員之個別條件,原大隊部組長職務,現改稱大隊秘 書(專任督訓、人事、總務),爰配合文字修正。 二、按作業規定第四點專任人員聘任資格,已規範有給職專任人員之共同條件及個別 條件,包含品操、學(經)歷及持有執照,爰刪除作業規定第五點遴任評分之學 歷、經歷、品德、能力項目。 三、為符合實際用人需求,增訂「學科測驗」及「口試」,原電腦操作遴任評分項目 納入學科測驗;口試部分,按作業規定第七點由遴任小組成員擔任評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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