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110.07.02 修正)》 修訂本基準相關書表文件,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責任檢討表」之符號調整及變更後契約金額欄位合併修正。 (二)「初驗紀錄」及「驗收紀錄」之廠商簽名欄位增加註解:履約事項及文件均為 屬實,如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列入不良廠商 三年。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4-301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土字第1103011148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之書表;並自110年7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