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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8-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人管字第113300207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設置要點)
  •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設置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3.12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依據性騷擾防治 法第六條規定,設立「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臺北市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期間歷經六次修正迄今。為配合因 應性騷擾防治法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擬將本會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性騷擾防 治審議會」,並將本要點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設置要點」,爰擬具 本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之修正,針對本會名稱及其任務事項,予以配合修 正。(修正草案第一點及第三點) 二、為配合本會就所受理之性騷擾申訴、再申訴事件調查結果進行審議,實務上有增 加委員人數之必要,爰於本點第一項第九款增加有關專家學者人數之規定,並同 步增加全體委員人數。另參照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及任務編組案件撰作手冊增訂 委員解聘及迴避機制規範,爰分別於第五項及第六項新增有關「委員解聘」及「 迴避機制」之規定。(修正草案第二點) 三、參照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五條增訂有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召開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之頻率及召集人機制」規定,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另依實務需求及參照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及任務編組案件撰作手冊之範例, 於第六項增訂有關「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之規定。(修正草案第 四點) 四、因應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已明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及調查程序(包 含調查時限),故現行第六點規定已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另配合上開規定之 刪除,現行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之點次變更。(修正草案第六點及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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