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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9-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1)北市捷人字第1113016934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修正總說明(11 1.08.04 修正)》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所屬員工(含派遣勞工、技術生、實 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處 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 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捷 運工程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下稱本要點)。 本要點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號函訂頒後,本局為應實務運作需要及配合相關法令 更迭,賡續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 日、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及一 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共計 7 次修正發布相關規定迄今。 本次修正係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第 34 號至第 37 號 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明訂友善身障者之積極性措 施。(修正條文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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