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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9-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人字第113301046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113.05.24 修正)》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所屬員工、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 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 權益及隱私,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北市捷人字第○九五三○二七二二○○號函訂 頒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並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一十一年。因應勞動部一百一十三年二 月二十三日勞動條五字第一一三○一四七六七九號函修訂「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 五百人」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及臺北市政府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六日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規定 ,爰配合修正本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要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依據。(修正草案第一點) 二、明定本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之相關法令依據。(修正草案第二點) 三、明定性騷擾之定義。(修正草案第三點) 四、例示性騷擾行為之可能情形及樣態。(修正草案第四點) 五、修正本局性騷擾申訴管道資料。(修正草案第五點) 六、明定本局性騷擾防治宣導及教育訓練相關事宜。(修正草案第六點) 七、明定本局知悉性騷擾應採取相關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提供相關協助事 宜。(修正草案第七點至第九點) 八、明定本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調查小組之組成相關事宜。(修正草案第十點 、第十四點、) 九、明定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局局長之申訴管道。(修正草案第十一點) 十、明定性騷擾之申訴方式及通報機制。(修正草案第十二點) 十一、明定性騷擾申訴之撤回程序(修正草案第十三點) 十二、明定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之保密義務及違反者之相應處 置。(修正草案第十五點) 十三、明定本局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之相關程序、原則及申訴人之救濟途徑。(修正 草案第十六點至第十九點) 十四、明定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之後續相關程序及本局與性騷擾行為人負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之求償權。(修正草案第二十點) 十五、配合勞動部範本無相應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六點、第十九點、第二十點 及第二十二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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