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原住民醫療補助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4.11.04 修正)》 壹、背景 本會為執行臺北市原住民衛生醫療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於 95 年 5 月 30 日臺北市政府(95)府原四字第 09577802100 號函訂定發布臺北市原住 民醫療補助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全文 9 點,於 102 年 1 月 25日 臺北 市政府府法綜字第 1023016460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點,於 104 年 6 月 26 日臺北市政府(104) 府原社福字第 104305484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點條文。本自治條例於 114 年 6 月 2 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 114302357 8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貳、說明 一、依據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六個月以 上」,修訂為「連續四個月以上」,並參照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原規定「原 住民因族群、文化特殊性所衍生之身心健康異常項目」,修訂為「醫療保健服務 項目」;另考慮法律之穩定性,刪除「(附件一)」之文字。 二、依據本自治條例第八條,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原規定「……應予補助住院所需之 健保部分負擔、健保不給付費用、病房差額費用(須達住院 5 日)且費用新臺 幣一萬元,……」,為定義補助醫療之範圍,修訂第一項為「……應予補助就醫 所需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並新增第二項「前項醫療費用包含健保部分負擔 、健保不給付費用、病房差額費用。」;將現行條文病房差額費相關文字移列至 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同步修訂補助金額上限,原規定「新臺幣三萬元整 」,修訂為「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整」,從第二項調整至第一項,並為避免本補助 及其他醫療相關補助之總額超過實際支付金額,故增列第四項,限制補助總額不 得逾實際支出金額。 三、為法律之穩定性、配合本要點修正條文第三點及第四點,刪除本要點第五點第一 項第一款「(附件二)」之文字;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原規定「應載明入 、出院日期」,修訂為「應載就醫日期。」;同款第二目原規定「疾病名稱及國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ICD(本府衛生局最近一期公告之原住民因族群、文 化之特殊性所衍生之身心健康異常醫療保健服務項目)」,修訂為「疾病名稱及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ICD(本府衛生局最近一期公告之醫療保健服務項 目)」。 四、依據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精神,本補助並非以貧困為發放依據之福利措施,而係期 望透過改變族人醫療就診習慣與健康觀念,進而提升族人整體健康與身體保健水 準。同時,考量本補助具有回應族群歷史上被剝奪之經驗及恢復集體權益之補償 意涵,爰不以收據正本為唯一認定依據。為簡政便民,並避免族人因文件形式受 限而致權益受損,爰修正規定,允收收據影本或醫療院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另由申請人簽具「未重複領取其他補助」切結書,以資佐證。是以刪除原條文中 「正本」字樣,以符行政簡化與保障族人權益之原則。 五、有關本會撤銷與廢止補助事項,援引本自治條例第九條文字,本要點第六點第一 項原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一)提 供不實之資料者。(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會所要求之資料者。(三)以詐欺或 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修訂為「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民會得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逾 期不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一)不符合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二)以 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併 同刪除本要點第二項之文字。 六、為法律之穩定性,刪除本要點第八點「醫療補助費用核付流程圖(附件三)。」 之文字。 七、依據說明(五),第九點原規定「本作業要點自頒布日起實施。」,原要點遞改 為第八點,修訂文字為「本作業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參、本要點全文原共計九點,修正共計六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據本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修訂本要點第三點,將設籍並實際居住臺 北市「六個月以上」修正為「連續四個月以上」及「原住民因族群、文化特殊性 所衍生之身心健康異常項目」修正為「醫療保健服務項目」。 二、依據本自治條例第八條,修訂本要點第四點將「住院」改為「就醫」及「新臺幣 三萬元整」改為「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整」,以及新增領有本會及其他機關相同性 質補助者,其補助總額不得逾實際支出金額。之限制,併同修定第五點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 三、為法律穩定性,刪除本要點第三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第 八點「醫療補助費用核付流程圖(附件三)」之相關文字。 四、為簡政便民、避免權益受損,得採收據影本或附醫療院所證明文件,並由族人簽 具是否領有其他補助切結書,故刪除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正本」文字。 五、援引本自治條例第九條,修訂本要點第六點,明定受補助者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補助處分及返還補助款之事由。 六、本要點核付流程圖已另案訂定,為避免重複,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條。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2-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14302038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4年11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