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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2-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市稽人乙字第113320160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5點;並自113年5月2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5.27 修 正)》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五 年八月二十二日訂頒後,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一十二年 八月十一日。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及「性騷擾防治準則」於一 百十三年三月六日修正公布,爰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調查處理辦法範本(公部門、部隊、學校版)」修正本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臺 北市稅捐稽徵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其修正規定摘要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訂定之目的及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性騷擾」定義及適用範圍。(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增訂性騷擾行為態樣。(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增訂防治性騷擾所應採取之措施。(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增訂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作為義務。(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增訂性騷擾申訴受理單位。(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增訂性騷擾申訴時效。(修正規定第七點) 八、修正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調查單位之組成。(修正規定第八點) 九、修正性騷擾提出申訴程序。(修正規定第九點) 十、修正性騷擾處理程序及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義務。(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一、修正性騷擾事件調查之迴避原則。(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十二、修正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原則。(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十三、增訂調查性騷擾事件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依據。(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十四、增訂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內容。(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十五、修正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十六、修正性騷擾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十七、增訂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之調解程序。(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十八、增訂各機關對被害人得提供相關協助資源。(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十九、增訂辦理教育訓練之內容。(修正規定第十九點) 二十、明定不得為不當差別待遇及其態樣。(修正規定第二十點) 二十一、增訂被害人身分保密義務。(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 二十二、修正提供被害人回復名譽協助規定。(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 二十三、增訂準用規定。(修正規定第二十三點) 二十四、修正性騷擾申訴管道。(修正規定第二十三點) 二十五、增訂核定及修正程序。(修正規定第二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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