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8.27 修 正)》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於九十 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奉本局局長核准下達訂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性騷擾防治申訴 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全文共十六點。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全部規定並已於一百十三年三 月八日施行,為強化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完善整體性騷擾防治制度,性騷擾防治 法第七條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設立申訴管道、訂定 性騷擾防治措施,爰參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 理辦法範本(1130308 起公部門、部隊、學校版)」修正本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 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全文共二十三點,本次 修正重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訂定依據及性騷擾行為態樣定義。(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三點) 二、本局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及積極處理性騷擾事件,應採取之預防、糾正、懲 處措施及其他應有之作為。(修正規定第四點至第五點) 三、受理申訴之權責單位及被害人提出申訴之時效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至第七點 ) 四、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申訴調查小組之組成及運作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五、性騷擾案件提起申訴之方式及本局接獲申訴後之調查、處理規定。(修正規定第 九點至第十八點) 六、本局應定期舉辦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訓練。(修正規定第十九點) 七、本局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參與行為之相關人員, 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並應遵守保密規定。(修正規定第二十點至第二十一點 ) 八、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除申訴調查程序外,準用 之。(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 九、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修正規定第二十三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人字第113306386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3點;並自113年8月2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