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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2-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3610822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13年6月2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備查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業原則)
  • 《「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備查作業原則」修正總說明(113.06.07 修正)》 一、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備查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自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北市工建字第○九一五四三一一八 ○○號函訂頒,本原則係為執行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 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施工計畫書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而為規範,歷經三 次修法。 二、本次修法除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業原則,以 資明確外;主要係考量本市新建工程近年來,多有地下室開挖及建築物拆除導致 工安意外之情形,故為強化施工管理,本次增加適用範圍,針對「臺北市特殊結 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第二點規定、連棟式建築物部分拆除及建築基地涉及拆 除舊有建築物達地下二層以上之建築或雜項工程均應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並增 加受託團體於地下開挖期間需辦理兩次現場勘查之規定,以提昇施工安全品質。 三、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業原則」。 (二)修正第一點: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三)修正第二點: 1.增加適用範圍,針對「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第二點規定、 連棟式建築物部分拆除及建築基地涉及拆除舊有建築物達地下二層以上之建 築或雜項工程均應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故於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增訂 。 2.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第三點: 1.依實務作業方式,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均向都發局受託團體申請,故刪除向 都發局申請之規定。 2.現行條文後段,核屬受託團體辦理施工計畫審查之作業程序,爰移列至修正 條文第五點合併規範。 3.新增第二項,明定受託團體受理申請後,應依規定辦理現場會勘。 (五)修正第四點: 1.新增第一項,明定擔任受託團體應具備之條件。 2.現行條文第一項遞改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修正受託團體之名稱及增列經都發 局備查之受託團體。 3.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款後段「每次出席施工計畫說明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 。」核屬受託團體辦理施工計畫審查之作業程序,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點合 併規範。 4.現行條文第二項遞改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依實務運作所需,修正收費標準 。 (六)修正第五點:為使規範文義明確,爰將現行條文分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 項,並增訂第二項後段;新增第三項,明定施工計畫審查會出席委員人數及提 供意見之範圍。 (七)刪除現行條文第六點:配合實務執行,受託團體未有逾期未召開施工計畫審查 會或遲未提供施工計畫建議意見表之情況且本點內容與修正條文第三點第一項 中段及第五點第一項相同,因此刪除。 (八)修正第七點: 1.點次遞改至第六點。 2.第一項為明定應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之情形,並增列應召開施工說明會之各 款情事。 3.新增第二項,明定施工說明會執行方式。 4.新增第三項,明定承造人未依本點規定召開施工說明會之法律效果。 (九)刪除現行條文第八點:因工務局於九十五年四月四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五六五 五○八二○○○號函通知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第 八條規定,停止適用,因此刪除。 (十)修正第九點: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六點及第八點,現行條文第九點移列為第七 點;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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