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員工休閒隊社活動實施計畫(109.06.20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員工正當活動,調劑同仁身心,促進情感交流, 培養團隊精神,於 81 年 6 月 30 日特訂定臺北市政府員工休閒隊社活動實施計畫 (以下簡稱本府隊社實施計畫),並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為主辦機關,據以辦理員工 休閒隊社相關事宜,迄今歷經 6 次修正。 為配合本府公文減章政策及符合行政規則立法體例,爰修正本府隊社實施計畫及考核 評分標準表,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減章政策,修正第七點獎懲規定之附表考核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 :刪除標準表內「隊社承辦人員」及「隊社承辦單位主管」之核章欄位。 二、刪除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43 條規定略以,行政規則僅具對內效力,而與人民 權利義務無關者,以下達日或另定實施日為生效日。本計畫係屬上開規定之行政 規則,爰刪除「本計畫自奉核日起實施。」之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6-2011
臺北市政府員工休閒隊社活動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給字第1093005398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之附表;刪除第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