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六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04.11.2 7 修正)》 內政部依地籍清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授權,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訂定發布「地籍清 理清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因地籍清理條例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 ,為配合該條例新增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清理所有權權利範圍登記空白之土地,本辦 法相關清查作業規定有修正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六條 附表一,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清查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之土地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其清查 完成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土地之清查 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一) 四、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政類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41310815號令修正發布第3、5、8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一;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