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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7-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0530682200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七點修正條文總說明(105.06.30 修正) 》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紓解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發揮互助精神 ,特訂定本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以本府人事處為主辦單位,據以執行急 難貸款核定相關事宜。 為確保本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基金債權及循環運用安全,本次修正本府急難貸款實施 要點第七點,將申請人應覓具一名編制內公教員工為連帶保證人之規定,修正為該連 帶保證人需為申請人之服務機關或學校編制內公教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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