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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3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科字第11430377101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第15點、第22點條文;並自114年11月28日生效
  • 《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十點、第十五點及第二十二點修正總說明(11 4.11.25 修正》 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小企業發展,臺北市政府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 保證基金合作推辦「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協助本市中小企業取得所需之資金 ,提升產業競爭力,並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訂定「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 要點」,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次修正係為參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意見,考量本貸款申請人屬第三點 第一款第一類者(即僅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因非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公司、 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者,故非為信保基金可直接、間接協助之信用保證對象,爰其履 行保證責任修正由本府撥付之款項全額負擔及配合實務作業,爰進行修訂;本要點共 計二十七點,本次修正三點,重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實務作業酌修文字,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包含因本貸款所衍生 之訴訟、強制執行、支付命令、查詢費用等等。另明訂貸款對象非屬中小企業認 定標準者之履行保證責任,由本府專款全額負擔。(第十點條文內容) 二、配合實務作業,第二類至第四類之案件僅得由事業體提出申請,故刪除第二項及 修正第三項部份內容,並項次調整。(第十五點條文內容) 三、配合實務作業酌修文字,另明訂貸款對象非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之案件,停止 辦理之規定。(第二十二點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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