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管理辦法訂定總說明(98.03.04 訂定)》 一、為活絡都市公共空間,創造都市多元風貌,本府都發局參考國外案例於本市中華 路林蔭大道試辦露天座及街頭藝術表演活動,並推動臺北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或 藝文展演創作活動試辦計畫,以塑造本市人行道多元風貌、活絡商業氣息、振興 都市活動。而藉由這些露天座,使臺北大街充盈著不同於國內其他縣市的新生氣 象,也帶給臺北市民另一種休閒生活的選擇與體驗另一種不同的藝術大街景緻。 二、本辦法共計十五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立法目的。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四)第四條明定申請人之資格及於本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五)第五條明定許可有效期間及規定。 (六)第六條明定露天座每日之許可使用時間。 (七)第七條明定申請人於本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時應繳納之相關費用及其計算方式 。 (八)第八條明定設置露天座應遵守之規定。 (九)第九條明定許可使用人於許可使用期間應遵守之規定。 (十)第十條明定使用期間屆滿或經廢止、撤銷許可後申請人應辦事項。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廢止使用許可之情形及處理方式。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許可處分之附款及相關處置。 (十三)第十三條明定本辦法所收各項費用處理方式。 (十四)第十四條明定本辦法書表格式,由執行機關定之。 (十五)第十五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5-4011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496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