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4.16 修正)》 本府為激勵地政士提升服務品質,樹立優良之楷模,前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 府授地三字第○九七三三二○○四○○號函訂頒本要點,並自該日起實施。經歷次修 正迄今,為使參選機制及評選過程更臻完善,本次配合實務作業方式、使評選機制更 完善並訂定具體獎勵規定,爰修正本要點內容如下: 一、為使未曾獲獎之地政士皆可公平參選及避免資源浪費,修正第二點第三款為未經 評選為本市優良之地政士。 二、統一各獎勵條件成效或成績宜由評選小組委員個案審認,爰刪除第三點第一項第 五款「並經稅捐機關審認」及第七款「經地政或登記機關審認」文字;為促進公 私協力,鼓勵地政士共同參與地政業務相關活動,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為協助政 府政策之推行或參與完成本府年度地政業務相關活動有重大貢獻,並同時修正附 件一及附件六內容。 三、為各推薦機關團體或自我推薦人申請獎勵條件如屬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後 段對地政及財稅學術、法規之研究著作者,因屬個人著作為免查證費時,宜由地 政士提出該著作封面影本,爰新增第四點第三款內容為依前點第二款後段規定獲 推薦者,應附具參選人對地政、及財稅學術、法規之研究著作正本。 四、為配合實務作業模式並具體明確召集人不能出席時主席推選方式,修正第五點第 二款第一目增列「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文字 。 五、成績特別優異之情事者,擇優報請內政部獎勵之規定業於地政士法第四十二條中 明定,爰刪除第六點第四款。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10-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地登字第108600930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8年4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