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修正總說明(102.07.26 修正)》 本府為激勵地政士提升服務品質,樹立優良之楷模,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府 授地三字第○九七三三二○○四○○號函訂頒本要點,並自該日起實施。一○一年四 月十日以府授地開字第一○一三○七八七三○○號函修正獎勵條件規定及評分以序位 總合方式在案。 茲為強化本市優良地政士評選機制,使評選過程更臻完善,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區隔參選地政士優良表現之性質差異,第三點就獎勵條件新增分組評選方式。 二、政府政策之推行與民間業者密不可分,對政府政策之實際推行具有貢獻或正面積 極影響力之地政士亦應予獎勵,故增訂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獎勵條件規定。 三、為提供更多元化之參選管道,第四點第一款新增地政士自我推薦及本府地政局推 薦之申請方式,並於第六點增訂獎勵分數之限制。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10-3005
臺北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地開字第10232157500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