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修正總說明(103.06.23 修正)》 本府為激勵地政士提升服務品質,樹立優良之楷模,前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 府授地三字第○九七三三二○○四○○號函訂頒本要點,並自該日起實施。一○一年 四月十日以府授地開字第一○一三○七八七三○○號函修正獎勵條件規定及採序位總 合法評選,及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地開字第一○二三二一五七五○ ○號函修正新增參選管道及採分組方式評選在案。 茲為強化本市優良地政士評選機制,使參選機制及評選過程更臻完善,修正重點如下 : 一、為避免有符合數項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僅得擇一組別參選,妨礙或限制參選人突顯 多元專長及執業績效,故取消第三點分組參選規定。另為期核實審認參選人協助 本市稅捐機關徵起稅收之成效,並考量網路申報之稅目除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外, 尚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爰修訂第五款須經稅捐機關審認其績效情形及第八款網路 申報稅務之項目。 二、為合併精簡參選人資料冊文件,並考量推薦機關團體應對推薦參選人有一定程度 了解後始決定推薦,爰將參選人自傳併入推薦表格,由推薦機關團體或自我推薦 者於推薦表詳實介紹參選人學經歷、具體事蹟及推薦理由等,爰修正第四點第二 款及第四款申請文件規定。 三、為利評審委員充分了解參選人具體優良事蹟及推薦機關團體推薦理由,爰將推薦 機關團體推薦介紹參選人之相關說明納入評分,爰修正第五點第二款第二目之評 分項目名稱。另就參選人序位合計值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之擇優排名方式,併列於 複評階段,爰將原第六點第二款改列於第五點第二款第五目。 四、經參酌歷屆評選委員評分情形,爰將第六點第一款獲獎分數門檻由七十五分修正 為八十分。另為勉勵未獲獎勵之參選人持續自我策進、精研專業知識與實務,提 升服務品質,嘉惠民眾,爰增訂第四款規定就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之參選人,得由 本府地政局頒發嘉勉狀,以資鼓勵。 五、本市優良地政士本應自覺自律、謹言慎行、恪守法令,作為同業之典範,為維護 本市優良地政士專業形象及本府評選制度之公信力,爰於第七點增訂評選後之汰 劣機制。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10-3005
臺北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地開字第10332045700號函修正第3~7點條文;並自103年7月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