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修正總說明(105.01.04 修正)》 本府為激勵地政士提升服務品質,樹立優良之楷模,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 府授地三字第○九七三三二○○四○○號函訂頒本要點,並自該日起實施。一○一年 四月十日以府授地開字第一○一三○七八七三○○號函修正獎勵條件規定及採序位總 合法評選,復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以府授地開字第一○二三二一五七五○○號函新 增參選管道及採分組方式評選,嗣為強化本市優良地政士評選機制,使參選機制及評 選過程更臻完善,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府地開字第一○三三二○四五七○○號函 修正在案。 現為因應地政士跨縣市代理申辦案件及配合政策推展措施,並增加申請作業之便利性 、回歸獎優精神,爰擬具本要點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鑒於地政士執行業務不限本市,且代理申辦項目除登記案件外,尚有測量案件, 爰修訂第三點第七款獎勵條件,新增測量案件,並改由推薦之地政或登記機關予 以審認,另一併修訂第四點第三款之申請文件內容。 二、獎勵條件新增配合推廣政策項目,爰增訂第三點第九款。 三、為提升地政士參選意願,增加申請便利性,修訂第四點第二款,新增以電子傳送 指定信箱之申請方式。 四、回歸獎優精神,鼓勵未獲獎參選人持續精進,繼續參選優良地政士評選,爰刪除 第六點第四款對未獲獎之參選人頒發嘉勉狀之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10-3005
臺北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地開字第10433463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5年1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