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12.15 修正)》 本府為激勵地政士提升服務品質,樹立優良之楷模,前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 府授地三字第○九七三三二○○四○○號函訂頒本要點,並自該日起實施。經歷次修 正迄今,為使參選機制及評選過程更臻完善,本次配合實際作業情形並明定其評選期 間為二年一次,爰修正本要點內容如下: 一、明定評選期間為每二年評選一次,爰增訂第六點第一款。 二、配合增訂評選期間,修正第三點第七款、第八款獎勵條件內容分別為前二年代理 申請土地登記或測量案件,經地政或登記機關審認成績優良及前二年在本市代理 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房屋稅網路申報成績優異者,並一併修正第四點附 件一及第五點附件六文件內容;另為具體明確規定第七款至第九款獎勵條件,增 訂第二項。 三、配合實際作業情形,修訂第五點評選方式程序,初評由本府地政局就推薦資料冊 等文件開會進行書面審查。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10-3005
臺北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地登字第10633022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並自106年12月2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