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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附錄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63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行政院院臺外字第0980067638號令發布定自98年12月10日施行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總說明(98.04. 22 制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 乃最重要之國際人權法典,亦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不可或缺之一環,其內容在闡明 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期使人人於經濟社會文化與公民政治權利上 ,享有自由及保障。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 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人權之潮流,澈底實踐,進而提升國際地位 ,行政院爰將上開兩公約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期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後,咨請總統完成 批准手續。 參諸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意旨,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締結之條約,其位階等 同於法律。鑑於我國尚非聯合國會員國且國際處境特殊,兩公約經總統批准後能否依 其規定順利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十八條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參照),仍有待克服困難,積極爭取。 於此之際,兩公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上之定位及效力,乃有必要以法律定之;另為促進 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有關政府間之協調連繫、與國際間相關成員之合作、 適用兩公約規定時應遵循之解釋原則、現行法令及行政措施如何遵照兩公約規定,於 一定時間內完成制(訂)定、修正、廢止或改進,以及經費之優先編列、人權報告制 度之建立等等,容亦有必要以法律明定,以利遵循。爰擬具「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揭櫫本法立法目的及明定兩公約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草案第 三條) 三、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 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政府應與國際間共同合作,以保護與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 項人權之實現。(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人權報告制度。(草案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草案第七條) 六、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 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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