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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市稽政乙字第1133203603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113年4月9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廉政會報設置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113.04 .10 修正)》 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廉政會報設置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 99 年 11 月 9 日訂定函頒至今,歷經法務部 111 年修正「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 作業要點」,加入廉政會報委員性別比例規定及調整召開頻率等規定,以落實「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 見與建議,使不同性別充分且平等參與決策;並考量本機關廉政會報之召開原則 上由機關首長、一級主管及各分處主任參與,經衡酌本機關屬性、業務違失風險 程度及行政資源分配合理性等因素,爰修正本要點第三、五點規定,將廉政會報 召開頻率修正為原則每年召開一次,並納入委員性別比例規定。 二、修正(訂定)之重點如下: (一)第三點修正說明:現行條文第三點尚無委員性別比例之規定,經參考法務部 111 年修正「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擬參考上開規定 新增「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之規定。另考量原定委員係由 主任秘書、各科室主管及分處主任、秘書等人擔任,為符合委員性別比例要求 及考量委員如臨時另有要公不刻參與等情,爰增加「委員得另指定其授權人員 出席廉政會報」之規定。 (二)第五點修正說明:現行條文第五點規定廉政會報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經參考法務部 111 年 12 月 8 日修正「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 作業要點」,將廉政會報召開頻率改為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另考量本 處近年來廉政會報每年均以召開一次為原則等情,爰擬修正第五點規定,將本 處廉政會報召開頻率修正為原則每年召開一次,以符合本機關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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