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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99)府都建字第09963813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
  • 《臺北市綠建築查核執行要點總說明(99.11.18 訂定)》 一、為落實建築物達到節約能源採用綠建築設計,貫徹市長「節能生態都市」之施政 目標,提高建造執照行政服務效率及綠建築設計品質,並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 加速執照審核時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市政白皮書工作重點:「1.本案為專案計畫。2.建立完善綠建築法規查核機 制。3.辦理宣導及獎勵優良綠建築」;次按本局市政白皮書執行情形報告表:「 因人類 90% 以上的時間待在建築物內,推廣使用永續性建築物(含綠建築等) ,建立永續性建築物分級認證制度,給予市民適合居住建築物的楷模」辦理。 三、查內政部內政部 98 年 12 月 28 日臺內營字第 09808116115 號令修正發布之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依第 五點規定比例抽查之建築物,其綠建築設計,應列為必要抽查項目,主管建築機 關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抽 查‧‧‧」(附件 1),又鑒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 」專章內容,將「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建築物節約能源」、 「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綠建材」納入建造設計明確規定, 後續亦逐步實施其他綠建築政策(附件 2),有鑑於此,基於行政與技術分立原 則,建造執照之查核制度日益重要,為賦予綠建築查核管理法源依據,建立完善 作業流程,擬訂定本要點共 6 條條文,謹逐條說明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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