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補助申請須知修正總說明(108.01.08 修正)》 本須知係為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農田水利會,以及從事本市農業推廣輔導工作之法人 團體等,辦理以發展精緻農業、農特產品行銷、推廣休閒農業、推動有機農業及推展 農地活化等為目的之農業振興工作。本次修訂係為與中央同步修訂講座鐘點費、專家 學者出席費用支給要點,並在審核程序、審核程序、經費核銷、績效考核酌作文字內 容修正,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與中央同步修訂講座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用支給要點,修訂本須知第 5 點第 3 款: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辦 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專家學者出席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二)修訂第 6 點審核程序:委員會成立後就申請案件進行審查,依本局補助經費 決定補助案件數及額度。 (三)修訂第 7 點審核項目,做為委員審查依據。 (四)修訂第 8 點經費核銷執行成果報告份數為 2 份及提供電子檔 1 份,刪除 須提供光碟 1 份。 (五)修訂第 10 點績效考核,申請單位須填報「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執行進度 表」,填報時間分別為 6 月 10 日、9 月 1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並將所 填報之執行進度表及電子檔送本局;另於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視情形召開計 畫執行審查會議,邀申請單位出席說明。 (六)將原有附件移除,新增第 11 款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七)餘酌作文字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5-3036
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0860026191號令修正發布第5~8、10點條文;增訂第11、12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