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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33011412號函修正第4、8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2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第四點及第八點修正總說明(114.01.02 修 正)》 為表揚具特殊優良事蹟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青年公務人員,適時激勵其工 作士氣,增進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本府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訂頒「臺北市政府 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一百十二年七月三 十一日共計二次修正。 為提高本府公務人員之工作士氣,適度調整本府得表揚所屬優秀青年公務人員之範圍 ,及每年得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之名額上限,爰修正「臺北市政府表揚優秀青年公 務人員要點」第四點及第八點規定,明定被遴薦為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之年齡上限 為四十五歲,本府每年表揚之優秀青年公務人員以不超過十六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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