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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考字第10232373500號函修正第2、5、7點條文
  • 《臺北市政府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七點修正總說明(102. 11.26)》 依考試院頒「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 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各機關得採行適當方式 激勵所屬人員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本府參酌「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 國內相關傑出青年選拔辦法,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訂頒「臺北市政府表揚優秀青 年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針對表現優異之青年公務人員予以表揚,適 時提昇青年公務人員士氣,增進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茲因本要點自函頒迄今已 3 年有餘,部分規定已有配合檢討之必要,為使上開要點更臻合理妥適及符合實務運作 需求,爰修正部分規定。本次共修正三點,其重點如下: 一、刪除「僱用人員」為適用對象。(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明定遴薦機關包含各區公所(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將法規會名稱修正為法務局。(修正規定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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